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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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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尘迷漫
时间:
2009-8-26 11:00
标题: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教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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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故缺勤一天以上或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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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会迟到、早退、缺席,以及在会场内接听电话等违反会场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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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时间内玩牌、打麻将、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上街闲逛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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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或未到下班时间停止办理公务,不接待服务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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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假日或重大事项需要带班、值班经查实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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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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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车私驾或领导干部自驾公车经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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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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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一次的,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5%;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公开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30%;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予以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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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按《GWY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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