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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五粮液16口明代酒窖所有权争议 酒窖竟是租用

五粮液16口明代酒窖所有权争议 酒窖竟是租用

五粮液酒,驰名中外。酿造五粮液的酒窖窖泥不仅有“泥巴国宝”之称,更是被国家博物馆永久收藏。在五粮液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如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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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的酿酒历史已经有3000多年。五粮液现存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其历史已达600多年之久。正是这些窖池,奠定了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这16口明代古窖池经几百年的连续使用和不断维护,成为我国唯一现存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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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 d1 X( l, U但谁又能想到,这16口明代酒窖至少在2009年12月29日前,都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租来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出租的和承租的都宣称,该酒窖是自己所有。6 ^1 t% G$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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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年老窖原是尹家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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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z" \" S! T: a# Qxmjeep.com那么这16口明代酒窖究竟由谁而创呢?9 q! S8 P7 j/ \- \%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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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口酒窑从明朝时起就是尹家的。古时,尹家在宜宾就是酿酒大户,我父亲尹伯明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已为宜宾酒类市场提供了“五粮液”这个高级酒品种。同时为1956年宜宾五粮液在全国评酒会上夺冠立下了功劳。宜宾解放以后,只有尹家有五粮液陈酒,市场上销售的也是尹家的五粮液。宜宾五粮液酒厂开始生产五粮液,以作为五十年代改革时对尹家退出酒业的传承。”尹伯明的女儿、七旬老人尹孝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后,尹家酒窖一直就被五粮液酒厂租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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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和这几十年来的惯例一样,尹孝功向五粮液集团发了一份《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可事情却没有像几十年来的那样按惯例发展。近两个月的等待后,2009年12月16日,尹孝功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以前租期快到期的时候,五粮液集团都会派人来和我们谈,现在这么久五粮液都没有续租回应,尹孝功再次给五粮液集团发出了《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这次,老尹的等待只持续了不到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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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a1 q4 P7 V% B+ \0 i! Z厦门越野联盟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该通知原文如下:6 W8 K0 F& N* g7 c: P. d9 n5 |

0 D; @0 C2 z& T# F* \+ r+ }尹伯明财产继承人:( Q: T' G  R3 ?1 ]- q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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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年12 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 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厦门越野联盟: b5 w; i6 T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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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定。同时,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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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m4 u, P5 F  b8 o0 n% U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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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_" f) Q1 v/ T3 g  S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4 _- l& F; v'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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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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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诉过尹孝功,以往的那些租约都是错的,是国有财产的流失。尹家要求五粮液集团出具书面文件,所以才有了这份通知。7 W4 T: T/ q" C

- ^7 F3 z5 D( z( Z# S7 I7 E8 }& z; Pxmjeep.com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但却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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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z# u# G, s- p$ g* Q0 }& W五粮液公司租用酒窖起自1952年xmjeep.com* V6 `7 H) p7 P  D4 S1 E/ }

$ h# b' L' W; w. d. `# a事实上,五粮液公司本是承认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的。  \4 @  M) a1 W' z$ \( x

  W. |* O: e/ o& \5 I4 \3 M在2007年五粮液公司与尹家关于明代酒窖的《换租续约协议书》中称,“甲方: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乙方: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原34、36号内),壹拾陆口(实际使用为壹拾伍口)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类似这样的协议,尹家手上还有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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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Q$ N0 n  l+ K: O8 A6 _3 v厦门越野联盟“现在,他们竟然说酒窖不是尹家的。”尹孝功又拿出了从1952年开始,历年与五粮液公司及其前身的租约,“要说酒窖是五粮液公司的,那为什么要从其诞生开始就一直在付酒窖的租金,租赁关系又怎么会成立,又如何解释租约中承认酒窖归尹家所有?”xmjeep.com. N, Z3 t& E2 ~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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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五粮液公司的通知,尹孝功认为,其中许多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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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尹家人认为,五粮液公司引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已经废止了。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得知,2008年12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确实已经废止了上述批复。! I; R( d# E2 S; Q7 \, Y8 Y

1 |0 X, ]4 n* f. M其次,尹孝功解释道,“《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是针对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而我们的财产既未纳入公私合营,也未纳入合作商店。”, z. `; F2 B0 d

1 a' E: T& E+ x, t  T厦门越野联盟她向记者出示了发黄的租约,“如果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酒业在1956年纳入了公私合营,按照政策,1957年至1960年的租赁协议根本不可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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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16口明代酒窖是在尹家以前的厂房里的,五十年代改革时厂房收归国有。1995年时,五粮液公司从宜宾市房产公司那获得那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也许你认为,买了厂房酒窖不就归公司了吗?那就不对了。”8 Z, `: J( C) f! K7 m, |  ?9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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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孝功又拿出了一份1984年的《宜宾市人民ZF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当时虽然厂房是归国有的,但这则通知明确了酒窖归我们所有。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通知上写着:“酒窖属于房主(尹伯明)所有。”尹孝功回忆,当时,五粮液酒厂也并没有与尹家谈买酒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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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3 w% c" k+ n" _: S, Y  u“由于有这份文件把厂房和酒窖分割开来,那么五粮液公司之后买了国有的房子,但酒窖还是我们的啊。”尹孝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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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h1 q8 x+ p5 x' S6 Z! C厦门越野联盟法律人士:ZF行为不当造成今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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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E: L8 Z) q( A了解此事的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集团提出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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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称,从租赁现状来看,酒窖应该是尹家的。“如果酒窖不属于尹家,尹家就不可能享有将其出租的权利,五粮液就不可能跟尹家签订租赁协定。” 他说:“在民事行为中,合同双方都认为都认可物权是出租人的,双方有争议的话,就不可能有租赁关系存在。到2009年之前,尹家认为物权是尹家的,而五粮液一方也在认可物权是尹家的。没有物权就产生了租赁权,这是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6 b) H& N- J( k+ G*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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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分析说,从酒窖的历史事实和现状来看,酒窖也应该是尹家的。尹家的酒窖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权,一直到土改、文化大革命、反右,直到改革开放尹家所有的土地权都没有变化过,尹家的部分财产丧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五粮液开始壮大,宜宾市ZF为了打响品牌,让酒厂扩张,就把酒厂附近的一条街征用给五粮液。而在这个时候,尹家的酒窖也一直没有被征用,这个现状一直持续到争议出现。而尹家酒窖上方的房屋被过户给五粮液时,没有处理好房屋下土地的权利。xmjeep.com, U2 O4 ?- v0 W' [

0 w* y# s2 W$ D" c3 w' o6 M) R6 h厦门越野联盟到2009年,虽然地上的房屋是五粮液的,但房屋下的土地和酒窖、酒窖旁边的宅基地和房屋都没有处理。是ZF行为处理欠当导致了土地权和房产权的分离,双方都没有获得土地证。尹孝功也说,“我们索要土地证而ZF一直不给,但五粮液也没有获得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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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物权法》和《民法》规定,地上权依附于地权,地上的附属物是必须归附于地权的。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房子必须建在土地上,所以土地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宜宾市ZF的处理不当就在于它将土地权和房产权分割掉——土地和酒窖是尹家的,房产权又发给了五粮液。这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纠纷隐患。尹家的土地权利一直没有丧失,租赁行为一直持续到2009年。这是由于ZF行为不当造成的。”陈有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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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公司提出,他们购买了房屋,这已经包括了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对此,陈有西称:“不是五粮液说的‘房权带地权’,应是‘地权带房权’。全世界的民法都是房随地走,没有地随房走,这是我国的《民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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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 ?+ g( r* {4月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宜宾市房管局法规科,希望能了解此事,对方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致电法规科张科长,张科长表示请示领导是否愿意接受采访,但到截稿前,记者仍然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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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记者多次致电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科,却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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