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鉴定申请书-
本人肖文,于04年7月8日起诉平安厦门分公司,13日接到思明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除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还在此申请医疗鉴定,希望法医能根据病历、诊断、血液、粪便等各项检验报告、120抢救报告等得出结论,这两个案件是否类似食物中毒的案件,是否是因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解释食物中毒的精确概念。
本人于今年3月22日和6月5日分别发生“海蛎事件”与“杨梅事件”等类似食物中毒的事件,海蛎事件”中,本人于3月20日携儿子到鼓浪屿皓月园沙滩游玩时,误食海边礁石上的生海蛎人均5-6个,回家当晚发生上吐下泻,当时家里有氟派酸,于是我每次二粒连续吃了一天一夜,一点没好,越来越厉害,只好于22日上午与儿子一起到第一医院急诊科看病,医生建议点滴,我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以离家远和无人看护拒绝了,医生让我打了一针,又开了很多药。儿子吃的海蛎比较少,渐渐好了,但我除了原状未减轻外,却出现晕怯、虚脱等症状,越来越厉害,只好于当日下午就近到湖里医院就诊,听我诉说原因后医生说很严重,开了血液和粪便化验单,结果出来后就开了十几瓶点滴,我一边点滴一边痛得直呻吟。我心里知道这是食物中毒,但医院方面要求有海蛎化验才能写证明,她说,急性胃肠炎包含了食物中毒,并不排斥是食物中毒,如果保险公司有疑问,可以参考化验单及处方(这是后来我去找她写证明说的)。
“杨梅事件”是因6月04日早上,我老公开车从农村带来了5-6斤又鲜花又大又红的杨梅,我开始吃,从早上,中午,到晚上,共吃了大约3-4斤。当天睡前觉得胸闷,第二天早上加剧、阵痛,不能呼吸,不能讲话,不能走路,只好叫120送到中山医院抢救。一个实习医生以为是心脏病,但我有告知吃杨梅及无心脏病史,她还是不听,使我一个早上一直到12点都未停止这剧列的阵痛。经投诉来了主任,才按照吃杨梅治疗(病历有写),马上疼痛减轻,后来听主任说杨梅具有特异性,不能多吃。
以上是本人所经历的两个事件,因本人有投保平安意外医疗,是遭受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应予赔偿。但平安保险以医生没有证明是食物中毒为由拒绝理赔,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曲解了模凌两可的疾病结论,(医生并没有排除是食物中毒),忽视了事件的真实过程;他们应知道不管是食物中毒或类似食物中毒,只要符合了保险单所述的保险范围,就应理赔的道理。何况我的情况从整个事实发生过程、医生诊断、化验报告等证据上看,都可以断定是类似食物中毒案件,属于理赔范围。此致
敬礼!
谢谢法医!
鉴定申请人:肖文
2004年7月15日
附:
食物中毒概念:(卫生管理所)
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的疾病。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5版 P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