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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 [原创]野石竹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司赢了,以下是详细内容1

[原创]野石竹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司赢了,以下是详细内容1

鉴定申请书-
本人肖文,于04年7月8日起诉平安厦门分公司,13日接到思明法院的受案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除证据复印件一式二份,还在此申请医疗鉴定,希望法医能根据病历、诊断、血液、粪便等各项检验报告、120抢救报告等得出结论,这两个案件是否类似食物中毒的案件,是否是因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解释食物中毒的精确概念。
本人于今年3月22日和6月5日分别发生“海蛎事件”与“杨梅事件”等类似食物中毒的事件,海蛎事件”中,本人于3月20日携儿子到鼓浪屿皓月园沙滩游玩时,误食海边礁石上的生海蛎人均5-6个,回家当晚发生上吐下泻,当时家里有氟派酸,于是我每次二粒连续吃了一天一夜,一点没好,越来越厉害,只好于22日上午与儿子一起到第一医院急诊科看病,医生建议点滴,我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以离家远和无人看护拒绝了,医生让我打了一针,又开了很多药。儿子吃的海蛎比较少,渐渐好了,但我除了原状未减轻外,却出现晕怯、虚脱等症状,越来越厉害,只好于当日下午就近到湖里医院就诊,听我诉说原因后医生说很严重,开了血液和粪便化验单,结果出来后就开了十几瓶点滴,我一边点滴一边痛得直呻吟。我心里知道这是食物中毒,但医院方面要求有海蛎化验才能写证明,她说,急性胃肠炎包含了食物中毒,并不排斥是食物中毒,如果保险公司有疑问,可以参考化验单及处方(这是后来我去找她写证明说的)。
“杨梅事件”是因6月04日早上,我老公开车从农村带来了5-6斤又鲜花又大又红的杨梅,我开始吃,从早上,中午,到晚上,共吃了大约3-4斤。当天睡前觉得胸闷,第二天早上加剧、阵痛,不能呼吸,不能讲话,不能走路,只好叫120送到中山医院抢救。一个实习医生以为是心脏病,但我有告知吃杨梅及无心脏病史,她还是不听,使我一个早上一直到12点都未停止这剧列的阵痛。经投诉来了主任,才按照吃杨梅治疗(病历有写),马上疼痛减轻,后来听主任说杨梅具有特异性,不能多吃。
以上是本人所经历的两个事件,因本人有投保平安意外医疗,是遭受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应予赔偿。但平安保险以医生没有证明是食物中毒为由拒绝理赔,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曲解了模凌两可的疾病结论,(医生并没有排除是食物中毒),忽视了事件的真实过程;他们应知道不管是食物中毒或类似食物中毒,只要符合了保险单所述的保险范围,就应理赔的道理。何况我的情况从整个事实发生过程、医生诊断、化验报告等证据上看,都可以断定是类似食物中毒案件,属于理赔范围。此致
敬礼!
谢谢法医!
鉴定申请人:肖文
2004年7月15日

附:
食物中毒概念:(卫生管理所)

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的疾病。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5版 P349




上诉书

尊敬的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及厦门市人民法院法官:

你们好!

本人应约15天内写此上诉书,主要有以下6个申诉根据、理由和结论:

一. 根据病历、医生诊断、治疗过程、化验报告、120事故报告、各类单据等得出结论
各种医疗数据证实了发生在我身上的两个事件是真实可靠的,是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胃炎和急性胃肠炎。
二. 根据意外伤害的定义定性分析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 本人经历的两个事件是意外发生的,不以本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
2. 本人在这两个事件中遭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有120抢救报告、各家医院的抢救记录和急诊报告为证,是使身体遭受伤害的事故。
3. 因此本人发生的这两个事件符合定义所说的“意外”和“伤害”两个根本条件,是与定义完全紧密吻合,是实事求是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无条件理赔。
三. 根据食物中毒的定义分析及对事件的定性判断
食物中毒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版。P349(由厦门市卫生监督所提供学术依据)
1. 本人是由于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的杨梅和含有(因被污染引起的)化学性的海蛎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疾病。
2. 根据本人的病历记录和临床现象,以及发生事件的前因后果等,可以定性判断,这二起事件是由于食物中毒引起的。是食物中毒事件。
3. 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一开始就承诺,如果是食物中毒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一定可以理赔,现在怎么可以出而反而,言而无信呢?
四. 根据被告辩方律师的质疑给予回答
1. 陈律师怀疑我是否有慢性胃肠炎,我一点也没有。请他们去询问我的医生、朋友等或通过我的医疗IC卡调查,证实本人平时实在没有胃肠之类的毛病。
2. 万律师质询是否我一下子吃3斤杨梅,还是早上吃一点、中午吃一点、晚上吃一点。这一点请放心,我自已的事不会骗人,可以向我老公和他的公司调查,他们公司人员在那天早上一起开车去农村的。也可以去问果农,或者向老资格的有关医生查询关于杨梅的特异性的有关情况。
五. 根据寿险的定义(意义):
寿险的意义是:集合大多数人的力量,消化和分散少数人的损失和灾难。
1. 万律师说,本人是特殊的个体,不同于一般人或平常人。那么,请问什么是一般人、平常人?是否象律师推论,所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都是特殊的个体,而没有发生事故的才是一般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发生事故的每个人尽管都有不平常的原因,但是,他们像没事故的个体那样一般和普通,他们是所有与保险公司签合约的千千万万被保险人之一。
2. 作为成千上万之个与保险公司签定合约的个体之一,发生事故既然是由概率决定的,那么他们的存在也是理所当然的。否则,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发生事故,干嘛要买保险,或者说保险公司可以因没事故发生而永远都不要理赔,亨有高额利润率,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也不能把发生事故的个体认为是特殊的个体,违背了当时与保险人签订合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从根本上违反了寿险定义的原则和意义,是完全错误的。
六.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反驳思明法院在判决书上的陈词。
《民事判决书》(2004思民初字第4056号)上说‘原告的两起案件即‘生海蛎案’和‘杨梅案件‘是原告完全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却因原告示不良的饮食习惯而最终导致,其后果完全可归于原告自身。。。。。。‘
1. 关于前半段‘是原告完全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
本人曾在餐馆如〈闽南大酒店〉、〈悦化酒店〉、〈华夏大酒店〉等吃过自助餐,(相信各位也曾吃过),里面有生海蛎一道菜,我每次都吃,都没有发生不适发应。并且本人清楚地记得外国一篇小说是莫泊桑的,写客人在海边吃生海蛎的情节。而且本人一直没听说吃了刚从礁石上挖的新鲜海蛎会引起食物中毒或类似的案件。本人正是不知道这些厉害关系,才吃生海蛎,才发生了不想发生的严重的食物中毒案件。而如果是本人明知会生病而故意去吃,对本人有什么好处呢?白白伤害了身体,浪费时间,即使理赔也只能得到看病花的钱,不能补偿所受的痛苦和其他开销,根本就一点好处都没有。因此本人是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发生不可避免的事故,本人偶尔吃生海蛎并不是可认预见、可以避免的。
2. 后关段‘原告示不良的饮食习惯而最终导致‘
本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问本人是否有
(1) 良好的饮食习惯
(2) 不良的饮食习惯
(3) 恶劣的饮食习惯。
合同条款上也没有记载关于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饮食习惯的材料或言词,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默认,不管被保险人有何习惯,只要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只要发生了条约所规定的事件,即是意外发生的,不以本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就可以理赔。因为这个险种是基本险种,类似于《意外伤害保险》,是大众化的数额大量的保险,也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大众来买保险而提供的一种对被保险人有利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无赢利的、充分体现保险的意义的险种。这个险种允许成千上万的被保人无需提供生活习惯的资料,默认所有的饮食习惯都可以。因此本人的生活习惯是否良好跟本案无关。

由于本人于10月14号接到思明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本人的上述理由不符,因此在此提出上诉,希望中级人民法院能本着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根据充分的证据、医学鉴定知识、保险条款,实是求是,重审此案,给本人一个最后的答案,并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即:
1。被告支付保险金1929。72(扣去免赔额200得1729。72)元。
2.被告支付诉讼费87元。

谢谢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告肖文
2004年8月16日上

(附上事实与理由书1份,平安保险公司歌曲一首)


感恩的心

我来自偶然,象一颗尘土,
有谁看出我的脆弱?
我来自何方,我情归何处,
谁在下一刻呼唤我?
天地虽宽,这条路却难走;
我看遍这人间坎坷辛苦。
我还有多少爱,我还有多少泪;
要苍天知道我不认输。
感恩的心,感谢有你,
伴我一生,让我有勇气做我自己;
感恩的心,感谢命运,
花开花落,我依然会珍惜。


至中级人民法院李桦、叶劲松、郑萍审判长
—关于《保险法》中对意外伤害的法律规定

敬爱的审判长:
本人肖文,是上诉厦门平安保险公司一案的上诉人,现呈上资料一份,是关于《保险法》中对意外伤害的法律规定,谨请各位法官参考,也许对本案的判决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保险法》,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08月第一版。
第十五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记载事项
(4) 保险责任(p400页)

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因为不可预料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人体伤害,属于被保险人非所预见、非所意图、非所期待的伤害事故。不论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过失还是第三人的故意。但是,被保险人因为疾病而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凡是因为外来的、剧烈的、偶然的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之身体天然部份的伤害,保险人对之承担保险责任。

谢谢各位审判长!

上诉人:肖文敬上

2004年12月2日星期四




愿心灵与自然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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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谢谢楼主给俺们提供这么好的资料,值得学习和借鉴。
佩服楼主的法律意识,正义终究战胜邪恶!
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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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楼主辛苦啦!!!!
我的电话是1380607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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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呵呵!保险公司应该由调查员找医生求证而不能仅凭医生模凌两可的疾病结论做出拒绝理赔的处理意见。呵呵!应该是员工偷懒了!!
(嘻嘻!个人的一点小见解。)
我遇到猫在潜水,却没遇到你。 我遇到狗在攀岩,却没遇到你。 我遇到夏天飘雪,却没遇到你。 我遇到冬天刮台风,却没遇到你。 我遇到猪都学会结网了,却没遇到你。 我遇到所有的不平凡, 却一直遇不到平凡的你。 偶手机号码换咯 1359953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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