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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五粮液16口明代酒窖所有权争议 酒窖竟是租用

五粮液16口明代酒窖所有权争议 酒窖竟是租用

五粮液酒,驰名中外。酿造五粮液的酒窖窖泥不仅有“泥巴国宝”之称,更是被国家博物馆永久收藏。在五粮液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如下介绍:* h  U1 ^0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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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的酿酒历史已经有3000多年。五粮液现存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其历史已达600多年之久。正是这些窖池,奠定了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这16口明代古窖池经几百年的连续使用和不断维护,成为我国唯一现存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五粮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厂所宣称的古窖只是一个遗址而已……”+ u: |+ z* m3 Q6 Q/ ^

+ U4 T& ]- m/ T* X  o; Sxmjeep.com但谁又能想到,这16口明代酒窖至少在2009年12月29日前,都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从他人手中租来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现在,出租的和承租的都宣称,该酒窖是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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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 z* ?! T/ \) j6 z) L600年老窖原是尹家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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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l/ K" m1 Q' g7 I5 n# u# {那么这16口明代酒窖究竟由谁而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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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6口酒窑从明朝时起就是尹家的。古时,尹家在宜宾就是酿酒大户,我父亲尹伯明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已为宜宾酒类市场提供了“五粮液”这个高级酒品种。同时为1956年宜宾五粮液在全国评酒会上夺冠立下了功劳。宜宾解放以后,只有尹家有五粮液陈酒,市场上销售的也是尹家的五粮液。宜宾五粮液酒厂开始生产五粮液,以作为五十年代改革时对尹家退出酒业的传承。”尹伯明的女儿、七旬老人尹孝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后,尹家酒窖一直就被五粮液酒厂租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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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3 x8 T3 @2009年10月19日,和这几十年来的惯例一样,尹孝功向五粮液集团发了一份《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可事情却没有像几十年来的那样按惯例发展。近两个月的等待后,2009年12月16日,尹孝功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以前租期快到期的时候,五粮液集团都会派人来和我们谈,现在这么久五粮液都没有续租回应,尹孝功再次给五粮液集团发出了《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函》。这次,老尹的等待只持续了不到两周。3 J1 ~: K1 i* T

7 B; w% ^9 I& f$ x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该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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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伯明财产继承人:9 [  z5 y# G; I

* P1 Y& r4 C4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年12 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 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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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8 [4 l' w$ ]0 I2 u5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定。同时,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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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h% O; P" |8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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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越野联盟0 ^& ]- s3 \8 e% m9 A- e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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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9日; M: ?( J+ e3 S3 R, @  O6 G2 b' P

. c) n# z- M; ^& y6 T+ l6 C在此之前,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诉过尹孝功,以往的那些租约都是错的,是国有财产的流失。尹家要求五粮液集团出具书面文件,所以才有了这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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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H2 j. y8 s3 [) J+ e9 C! rxmjeep.com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但却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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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公司租用酒窖起自1952年( j* K3 p+ C7 Q. k1 F& @; P/ d

7 K. L7 n3 W& M, m  I' M9 K事实上,五粮液公司本是承认尹家对酒窖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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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五粮液公司与尹家关于明代酒窖的《换租续约协议书》中称,“甲方: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乙方: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原34、36号内),壹拾陆口(实际使用为壹拾伍口)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类似这样的协议,尹家手上还有多份。厦门越野联盟* }. {8 i1 N% {3 [# l0 W7 I

4 M* X4 H8 ~* A' `“现在,他们竟然说酒窖不是尹家的。”尹孝功又拿出了从1952年开始,历年与五粮液公司及其前身的租约,“要说酒窖是五粮液公司的,那为什么要从其诞生开始就一直在付酒窖的租金,租赁关系又怎么会成立,又如何解释租约中承认酒窖归尹家所有?”$ g, O' R4 F) i3 \! s4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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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五粮液公司的通知,尹孝功认为,其中许多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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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5 Y( I3 `' D/ r* R/ @3 t, G首先,尹家人认为,五粮液公司引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已经废止了。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得知,2008年12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确实已经废止了上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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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1 D- E3 G其次,尹孝功解释道,“《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是针对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而我们的财产既未纳入公私合营,也未纳入合作商店。”* j; O) |; N3 E$ R* {# `3 m0 @

1 n1 V5 h+ H3 }' n  G她向记者出示了发黄的租约,“如果尹伯明所有的长发升酒业在1956年纳入了公私合营,按照政策,1957年至1960年的租赁协议根本不可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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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N& E2 ?7 H最后,“16口明代酒窖是在尹家以前的厂房里的,五十年代改革时厂房收归国有。1995年时,五粮液公司从宜宾市房产公司那获得那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也许你认为,买了厂房酒窖不就归公司了吗?那就不对了。”5 b8 m3 g0 m5 B5 ^: C

6 d: k* e# ]% _! a2 W2 G. i% s/ g厦门越野联盟尹孝功又拿出了一份1984年的《宜宾市人民ZF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当时虽然厂房是归国有的,但这则通知明确了酒窖归我们所有。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通知上写着:“酒窖属于房主(尹伯明)所有。”尹孝功回忆,当时,五粮液酒厂也并没有与尹家谈买酒窖的事。% D3 ?+ R+ R! N  l(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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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这份文件把厂房和酒窖分割开来,那么五粮液公司之后买了国有的房子,但酒窖还是我们的啊。”尹孝功说。3 y# }3 T# p1 u+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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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ZF行为不当造成今日纠纷厦门越野联盟# L+ O' P; p/ w+ @! K! T

3 }+ E3 `2 m0 {1 {了解此事的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集团提出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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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0 n  o3 _5 N- u* ^# w陈有西称,从租赁现状来看,酒窖应该是尹家的。“如果酒窖不属于尹家,尹家就不可能享有将其出租的权利,五粮液就不可能跟尹家签订租赁协定。” 他说:“在民事行为中,合同双方都认为都认可物权是出租人的,双方有争议的话,就不可能有租赁关系存在。到2009年之前,尹家认为物权是尹家的,而五粮液一方也在认可物权是尹家的。没有物权就产生了租赁权,这是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 f% y0 @3 P9 V: k: n0 \

: X  x' ?# V. w3 X% m! e他分析说,从酒窖的历史事实和现状来看,酒窖也应该是尹家的。尹家的酒窖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权,一直到土改、文化大革命、反右,直到改革开放尹家所有的土地权都没有变化过,尹家的部分财产丧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五粮液开始壮大,宜宾市ZF为了打响品牌,让酒厂扩张,就把酒厂附近的一条街征用给五粮液。而在这个时候,尹家的酒窖也一直没有被征用,这个现状一直持续到争议出现。而尹家酒窖上方的房屋被过户给五粮液时,没有处理好房屋下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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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9年,虽然地上的房屋是五粮液的,但房屋下的土地和酒窖、酒窖旁边的宅基地和房屋都没有处理。是ZF行为处理欠当导致了土地权和房产权的分离,双方都没有获得土地证。尹孝功也说,“我们索要土地证而ZF一直不给,但五粮液也没有获得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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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物权法》和《民法》规定,地上权依附于地权,地上的附属物是必须归附于地权的。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房子必须建在土地上,所以土地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宜宾市ZF的处理不当就在于它将土地权和房产权分割掉——土地和酒窖是尹家的,房产权又发给了五粮液。这就造成了严重的财产纠纷隐患。尹家的土地权利一直没有丧失,租赁行为一直持续到2009年。这是由于ZF行为不当造成的。”陈有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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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公司提出,他们购买了房屋,这已经包括了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对此,陈有西称:“不是五粮液说的‘房权带地权’,应是‘地权带房权’。全世界的民法都是房随地走,没有地随房走,这是我国的《民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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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宜宾市房管局法规科,希望能了解此事,对方拒绝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致电法规科张科长,张科长表示请示领导是否愿意接受采访,但到截稿前,记者仍然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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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记者多次致电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科,却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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